2.2、新闻监督权的挑战

由 yaoeryi 发表 2009年7月9日 | 标签:

谈到新闻舆论监督权,我们必须分清舆论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共同点与区别。两者的监督客体是相同的,它们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党和政府方式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对社会丑陋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与批评等;其不同点为两者的监督主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而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新闻媒介。[1]由此可知舆论监督比新闻舆论监督的外延更广,但要知道新闻媒介既是新闻监督主体也是其方式与有效手段,过去这一方式与手段掌握在传统新闻媒介的手上,大多数人苦于没有有效的监督渠道,而不能有效地实施其监督权。

播客诞生后,其通过赋予公民的新闻监督权,对传统新闻媒介一直“笼断”的新闻监督权提出了挑战。过去传统新闻媒体是新闻监督的代言人,他们撑握了社会舆论监督权。普通民众同样是因为电视传播技术、传播理念、传播体制的多重制约和限制,而只能是间接地通过电视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然而,播客通过网络传播的平台,赋予了大众影像话语权。一般百姓可以把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遭遇或亲眼所见的不公正事件(例如,公务人员耍奸偷懒、粗言秽语、公车上不文明的行为、城管粗暴执法等)拍成短片,然后上载到视频播客网上,从而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并敦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查。

而在一些重要社会事件的舆论监督中,普通民众更是积极的参与者。去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陕西“华南虎”假照风波、公务人员公费旅行等皆由公民借助播客等网络媒体行使了社会监督权。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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