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能改变的是什么?

由 yaoeryi 发表 2009年12月2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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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元旦,在广东实施十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寿终正寝,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制度。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流动人口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居住证持有者可享四项权益:申领驾驶执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港澳地区商务签证以及依法参加社区组织有关事务管理等。而《条例》之最大亮点是“五年入学,七年入户”的条款,也是最能体现流动人口的国民权利平等的标志之一。(羊城晚报12月26日)

本人认为两者一字之差,作为条例的制定者大有冒“政治之虚”的嬚疑。

首先,就以上四项权益与一大亮点而言,早在99年《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六与二十七条有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我本人不明白,部分媒体为什么会跟着瞎起哄。难道你们是那种参加完领导会议,就只会拿上会议内容,回去拼湊新闻工作者?如果是这样,这些官样文章还是少做为好。

细看“五年入学、七年入户”这居住证的一大“卖点”后,(《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本人顿感心凉,好一个修饰语“应当”、好一句补充句“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好一个前提“年度总量控制”。

“应当”也就是说,跟以往一样,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还要被收取高昂的借读费;补充句说明,像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农民工的权利还是会受制于超高的门槛;而最后的前提,则令我想到每年政府推出大量经济适用房,却面临曾多粥少的尴尬局面。

其实实现流动人口国民代遇的平等,其根源在于备受诟病但迄今难解的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在无法拆除城乡户籍制度樊篱的前提下,也注定了户籍与公民权利的捆绑现实。而破解的关键在于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资源能否真正惠及流动人口,这是一个多方面改革的系统工程,而绝不是一张“居住证”能改变什么的。

再说依本人从事流动人口管理的经验看,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管理流动人口所依据的事实是:全市85%以上的刑事发案是非本市户籍人员所为,而作案者中有80%曾以出租屋作为落脚点。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员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其中不乏违法犯罪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因此“居住证”与“暂住证”不能改变的不仅仅是流动人员的权利,还包城市管理者一直以来以管理者自居,视流动人口为高危人群和受控对象的观念。而一个政府对人民的服务态度的优劣,正源于其对最下层人民的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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